《管理辦法》透露了幾個重要信號。壹、理財產品銷售相關監管辦法首次由七部委聯合發布,且均為核心管理部門。可見整個文件背後的關註度和重視程度是非常難得的。
其次,針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的金融產品專項領域,反映出互聯網平臺治理進入深水區,互聯網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關系被徹底厘清;最後進壹步強調,金融產品的營銷也必須持牌,並取得相應的金融業務資格或金融信息服務資格。
《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營銷宣傳內容和行為的具體規範,要求金融機構對網絡營銷宣傳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並建立審核機制;營銷宣傳內容應當以準確、通俗的語言充分披露理財產品的關鍵信息,不得含有虛假、欺詐、誤導的內容。
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時,要分區域展示各類金融產品,不允許騷擾營銷、嵌套銷售;此外,明確精準營銷、直播等新型營銷和組合銷售的基本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