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
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種情況: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收購股權或者資產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據介紹,國際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中國在制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七種行為屬於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魯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的7種行為屬於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該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對手只能與其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交易對手區別對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靖宇介紹,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壹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能夠控制商品的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的市場地位。
行業協會壟斷嚴重的將被撤銷註冊。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魯諾、王玉)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註銷登記。
《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達成的壟斷協議未實施的,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責令停止集中,限期處置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業務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上述違法行為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可以中止或者恢復。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魯諾、王玉)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或者恢復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反壟斷法》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所作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經營者不履行承諾的;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中止調查的決定是根據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不真實信息作出的。
根據《反壟斷法》,反壟斷執法機構經調查核實,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同時,反壟斷法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反壟斷法》規定,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拒絕提供有關材料和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和資料,或者隱匿、毀滅、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下、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反壟斷法》規定,對外資並購涉及國家安全的審查有兩種。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魯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國家對涉及國家安全的外資並購進行兩種審查。
《反壟斷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經營者集中主要包括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近年來,隨著全球產業結構的轉移,外資M&A在中國的份額日益擴大。能源生產、機械制造、食品和消費品生產、商業和金融服務已成為外資並購的重要領域。壹些跨國公司並購了中國的壹些重點企業,引發了外資並購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的爭論。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外經貿專家趙金平認為,反壟斷法旨在保護競爭,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它的出臺將使中國的投資環境更加完善,不會對正常的外資並購產生不利影響。
《反壟斷法》禁止大型國有企業通過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玉、魯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國家保護經營者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中的合法經營活動,同時禁止經營者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反壟斷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國有經濟占控股地位的行業、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壟斷的行業的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依法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及其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監督管理,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同時,該法規定,前款規定的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可以查詢該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魯諾、王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調查涉嫌壟斷行為時,可以采取查詢經營者銀行賬戶、查封、扣押相關證據等措施。
《反壟斷法》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時,可以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文件、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和資料。
依法采取上述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準。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時,應當制作筆錄,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名。
《反壟斷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涉嫌壟斷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采取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反壟斷法》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反壟斷工作。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魯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國務院設立的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反壟斷工作。
《反壟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以下五項職能:研究制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對整體市場競爭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並發布評估報告;制定並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此外,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該法第十條還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
NPC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靖宇表示,壹些常委會委員此前提出,反壟斷委員會的性質不夠明確,是審議和協調機構還是實質性機構。為了加強反壟斷委員會的權威,保證這部法律的有效實施,應該賦予反壟斷委員會更充分的權力。
楊靖宇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與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法制辦研究後認為,反壟斷執法工作由國務院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只是履行“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職能的議事協調機構,不行使行政權力,不作出行政決定。
因技術進步達成協議等七種情形,可免於反壟斷。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魯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因技術進步達成協議等7種情形,可以不受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約束。
根據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相關禁止條款:用於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壹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為了提高中小運營商的運營效率,增強競爭力;為實現節能、環保、救災等社會公共利益;由於經濟衰退,為了緩解銷售嚴重下滑或明顯的生產過剩;保護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合法利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實生活中,部分經營者達成的部分協議雖然具有限制競爭的後果,但總體上有利於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利益。
新華評論:反壟斷法頒布“利劍”市場壟斷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宇)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下午通過的《反壟斷法》將於明年8月30日起施行。它的頒布是中國市場經濟道路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將有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保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法律武器。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和基本規律,但市場本身並不能保證競爭的自由和公平。雖然之前我國的壹些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也有壹些反壟斷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不夠全面和系統,對壟斷行為的處罰也不平衡。
由於反壟斷法的缺失,壟斷現象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生活中尤為突出:以締結協議固定價格、限制生產、分割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特征的經濟壟斷屢禁不止,壹些領域和行業不時利用行政權力通過市場手段形成壟斷。
在壹些國家,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被視為嚴重犯罪。因為壟斷最大的弊端就是擾亂了市場優勝劣汰的規則。少數企業可以憑借其強大的經濟實力控制生產和市場,在某些市場領域限制競爭,這不僅會影響經營者之間的正常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會破壞資源優化配置的市場運行機制,最終抑制經濟發展的動力。
如今,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已經成為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壹些國家,這部法律占據了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制定壹部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因為如果競爭機制被破壞,那麽就沒有市場經濟。
在這部新誕生的法律中,50多條法律條文重點規制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三種行為,規制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政壟斷,有效防止了利用行政權力抹殺市場競爭。
當然,壹部法律的頒布並不能解決市場秩序中的所有問題。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需要市場參與者的共同努力。
《反壟斷法》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魯諾、王玉)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
《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與本地招標活動;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當地經營者不平等的待遇,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在當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實施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妨礙地區之間商品自由流通的行為: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執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制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設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國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國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檢查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止外國貨進入或者本地貨運出;阻礙地區間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對上述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