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主體的範圍包括:
1.國家機關。
2.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
3.企業內部組織及相關人員。
4 .公民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經濟法主體的基本特征:
1,作用域的普遍性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眾多,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的外化要求。只有為每壹種經濟利益代表、維護和追求幾個特定的經濟法主體,才能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最終實現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
2.地位等級
這裏的等級和等級並不是完全等價的概念,等級強調的是垂直等級和水平等級的統壹。當我們理解經濟法主體的層次性時,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的“不對等”並不是國家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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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的需要源於法律根據主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大小進行合理分配的需要。用經濟法“責權利統壹”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任定權,以責任定利”。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而忽視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合作與競爭,將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體系的基石。
3、可變性的作用
就經濟法的壹個具體主體而言,由於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的“角色”不同,其外在類型和內涵也是交錯轉化的。例如,主體可以是經營者(相對於生產者)、銷售者(相對於消費者)、競爭者(相對於其他競爭者)、被監管者(相對於政府)。這不僅是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造成的,而且主體角色轉變的根本原因是不同經濟關系中的社會責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