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該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2,不正確。丁作為普通合夥人,雖為新加入的,但是對入夥前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不正確。普通合夥人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可以的。銀行為善意第三人,其與合夥企業簽訂的擔保合同是有效的。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甲追繳。
5,可以的。在合夥企業沒有償債能力的時候,其普通合夥人之間對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向其中壹人或者多人追償債務。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 連帶之債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壹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民法總則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6,根據未約定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實繳出資比例;無法確定的,平均分配。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