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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包括:

社會經濟文化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經濟物質利益和文化教育權利。它是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和文化條件。其內容主要包括:

1.私有財產權。是指壹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以及具有財產權利的公共財產使用權等公共權利。財產權作為壹項基本的憲法權利,不同於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它包括公法和私法中壹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主要是對抗公權力而存在的權力。《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財產權是人類的基本權利。憲法關於財產權的新規定為完善中國的財產權保護制度奠定了基礎。

2.勞動權利和義務。《憲法》第42條規定,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是指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獲得工作並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和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勞動也是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義務。

3.工人的休息權。它是指勞動者為了保護身體健康,消除疲勞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的權利。

4.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憲法規定,國家依法實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由國家和社會給予保障。

5.物質援助權,即生存權和社會保障權。它意味著公民在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通過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勞動者享有這壹權利。

6.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是指公民有在國家和社會舉辦的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中學習文化科學知識的權利,有在壹定條件下依法接受各種形式的教育和培訓的義務。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7.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這是公民在科學文化領域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憲法》規定,“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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