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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如何防止被控商標侵權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國內許多知名企業為了拓展市場,都在各個城市尋找代理商和經銷商。這樣的業務拓展模式對於廠商來說,無疑是壹件擴大產品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的好事。在實際操作中,廠商會根據實際情況授權下遊商家相應的代理權限。近年來,許多商家在推廣其代理的產品時,超越權限使用廠商的公司名稱或商標,被起訴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並因此遭受損失。筆者現就下遊商家可能涉及的商標侵權問題做相關法律分析,希望今後商家能夠前車之鑒,在代理時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壹、經銷商與代理商的區別經銷商是指廠商購買商品後,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的商家。他們從廠家購買產品後,並不自用,而是賣給別人,賺取中間的差價。這類下遊商家的特點是:購買商品後,已經完全擁有了產品的所有權和控制權;還可以同時經銷多種產品;是壹個獨立運作的組織。理論上,代理商和經銷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謂代理,是代表企業管理業務,而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商品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所以代理商壹般是指從企業賺取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不壹定是獨立的經營機構。在現實生活中,所謂的代理人本質上已經不再是代理人,而是具有了經銷商的性質,有些屬於兩者的混合體。他們都是代理商,有時候需要用錢進貨,純粹意義上的代理商很少,所以稱他們為有壹定代理權的經銷商更合適。第二,經銷商經常因為商標侵權被起訴。第壹種情況,商家之前是廠家的經銷商,或者有其他合作來源。但是,當廠家終止代理關系時,經銷商會因為企業生存或商品庫存的問題而繼續經營。這樣的行為,因為不是廠家直接授權,沒有合同關系,很容易被起訴侵權。法律依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另壹種情況是,有些經銷商雖然被廠家授權銷售其產品,但可能只有銷售權,而無權使用廠家的名稱或標識進行宣傳。此時,如果經銷商在其經營場所突出使用廠商的商標或標識進行宣傳,也會造成商標侵權。法律依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也屬於侵犯廠商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關於商標的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了《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隨著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加強,許多知名企業開始打擊商標侵權行為。例如,老字號企業北京內聯升鞋業有限公司近日發起維權行動,起訴部分未經授權的經銷商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並賠償侵權造成的損失。此外,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許多外國公司通過在中國尋找代理商或經銷商進入中國市場。壹些國內經銷商往往急於擴大宣傳,在沒有國外廠商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註冊商標。這樣,國外廠商通常會抓住把柄,起訴商標侵權,遭受損失。(a)經銷商在銷售某種商品之前,應與制造商簽訂正式的經銷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要註意廠家的權限要求,是屬於代理商還是總經銷商,是否有權使用廠家的名稱或標識進行宣傳等等。當然,如果在簽訂合同時能找到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做好合同審核和法律咨詢工作,經銷商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正規渠道進貨,並妥善保管進貨憑證等資料。應該說,只要銷售者在購買商品時盡到了註意義務,事後被指控侵權時就壹定能夠證明合法來源,避免承擔賠償責任。這壹點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可以體現出來,即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以購買憑證等材料作為判斷賣家是否合法經營的主要證據。也就是說,如果銷售者因銷售侵權產品而被指控商標侵權,僅僅因為不知道自己的自述卻不能提供上遊供應商出具的票據,是不能成立的,也不應該被法院受理。(3)經銷商在采購貨物時,還應對上遊供應商的相關資質進行必要的審查。審查的內容不僅要包括供應商的經營資質、產品質量或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使用權證明,還要重點審查其是否具有商標註冊證。如果是代理商,要看是否與商家簽訂了正式的代理合同,是否有權授權下遊企業使用商標,是否是廠家認可的合法進貨渠道等等。只有盡到這種審查義務,保留所有要素和完整的銷售憑證,才能在涉嫌侵權的情況下向法院出具證明,避免損失。(4)如果是廠家的經銷商或代理商,在合同規定的代理或經銷期限屆滿後,應及時與廠家協商續約事宜。如果未能續簽合同,如遇有貨,經銷商也應主動與廠家協商,商家是否應回收有貨或允許經銷商繼續銷售,應明確約定並書面保存。尚家泉虞雯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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