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人員為在職人員的,應在招聘單位通知報到後壹個月內攜帶解除關系證明到招聘單位報到,逾期視同自動放棄聘用資格。因個人原因逾期未辦理錄取和聘用手續的,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公示擬錄用或錄用後放棄的(含超過規定期限未報到而視同放棄的),將被記為壹般失信行為,記錄期限為三年。
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定職定級。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資格,終止聘用關系。聘用人員與招聘單位訂立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規解除聘用合同外,應當在招聘單位最低服務3年。
按照《無錫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誠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考生在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察、錄用過程中的非誠實守信行為,將被記入無錫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生失信行為數據庫,並提供給公***信用信息機構;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察環節,將考生個人信用情況作為考察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