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偵支隊主要負責下列案件:
(1)經偵大隊主要負責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
(2)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
(3)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
(4)部分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
(5)部分侵犯財產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協調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二、經偵支隊基本職能有哪些
經偵支隊基本職能:
1、受理單位和個人對經濟犯罪案件的揭發、檢舉和報案;
2、承辦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3、分析、掌握全市經濟犯罪情況;
4、擬定預防、打擊經濟犯罪對策;
5、指導、協調各縣;經偵大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