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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和“產權人”有什麽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

1、業主和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同意語。房屋開發商、投資商是建築物所有權人,但壹般不稱為業主。

2、業主是壹個集合概念,具有獨立宗地並且只有壹個所有權人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也不成為業主,例如酒店、大廈的所有權人。

3、按照***有關系擁有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也不稱為業主。

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壹致的,都是指物業(產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

產權人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的人。而產權人的權力,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範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擴展資料:

法律認定: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總則》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

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產權人_百度百科

業主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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