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保守了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的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具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生產相同的產品、經營相同的業務或者擔任職務,也不得自行生產相同的產品或者經營相同的業務。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協議終止;然而,競業禁止是壹項約定的義務。企業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承諾,不支付賠償金,經催告後員工仍不支付賠償金的。此時,員工可以行使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
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禁止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能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針對在職人員;競業限制是針對離職人員的。
4.競業禁止始終適用於在職員工,只要他們沒有離職;對員工的競業限制是離職後2年以內。
5.單位無需向競業限制人員支付補償;但單位必須對離職後有競業限制的人員進行補償,而不是支付其在職期間的保密費。
6.競業限制的生效有法律依據(只要妳成為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但競業限制的生效條件是單位支付報酬。如果賠償不明,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前次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賠償金。
保密和不競爭協議
保密和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