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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不給錢就取消了嗎?

原用人單位連續三個月未給予經濟補償,意味著競業限制自動放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禁止又稱不競爭,是禁止特定人與特定業務內容相關的某些行為的制度。競業限制對象有不從事特定競業限制行為的義務,但在競業限制期間,原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訂婚協議的賠償是不是要三個月不發才失效?

1.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即等待單位三個月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再發函解除。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解除,支付拖欠的經濟補償金,並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可以再等壹段時間,但不排除單位補辦了,就不放了。但是不能等,壹個月後要求解除賠付,仲裁和法院可能很難支持。因為法院規定的期限也是經過權衡的。小於這個期限,法院可能覺得單位的過錯不足以讓對方單方面解除。

2.違約的問題。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在違約的情況下,單位在支付違約金後,仍然可以繼續要求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所以這個違約是很難處理的。

3.以妳現在的情況,單位最好不管,拖延三個月,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妳發函提醒公司補發,那麽妳的意圖就沒有達到。

壹般來說,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滿三個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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