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什麽意思?競業禁止又稱競業禁止和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是限制和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在業務競爭單位兼職,限制和禁止員工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其他經營單位任職,不得與本單位設立經營範圍相同的企業,不得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期限和補償方式。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以上是邊肖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妳還有相關的法律咨詢或者其他不明白的事項,可以打電話給在線律師解答。律師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