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有關規定的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對於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禁止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以及其他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本身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法律約束力終止後生效。單位可以在勞動聘用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與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協商,約定不得在競業限制期間到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並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益的其他單位工作,不得自行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
由於立法上沒有對競業禁止的主體進行規定,競業禁止的主體範圍可能過於寬泛。這樣壹來,用人單位無論職位高低、學歷高低、是否接觸商業秘密,都會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不合適的。這就使得用人單位對利益不會受到威脅或損害的人進行競業限制,不僅損害了他們的勞動權利,而且支付了不必要的經濟補償,增加了企業的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