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規定,如果競業限制條款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沒有提出要求的,應當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解除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條款:
1.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的,單位應當每月支付賠償金:
(1)具體繳費年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2)雙方未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仍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3)競業限制補償金適用勞動仲裁壹般時效,壹般為壹年。但在實踐中,由於壹些勞動爭議案件的復雜性,勞動者很難在60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超過仲裁時效而不受法律保護;
(四)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指定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
2.員工未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的,可以不給予單位的月補償金。
綜上,競業限制協議無效,不予賠償。因為根據規定,如果競業限制條款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沒有提出要求的,應當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解除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無需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