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系也不例外。該三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與具體的經濟活動,依法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經濟法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在具體的經濟活動中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經濟法的客體應當包括以下幾類:第壹,經濟管理行為。第二,財物,包括財產和物品。第三,知識產權。
例如王某擁有壹臺電腦,在這個所有權法律關系中:主體是王某(所有權人);客體是電腦;內容是王某擁有自由支配這臺電腦的權利,王某以外的其他人負有尊重王某對該電腦的所有權的義務。
擴展資料:
經濟法律關系,應當與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有所區別。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系。前者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要靠法律來保障,經濟關系靠客觀經濟規律來支配。最後,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經濟關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為前提,它是客觀存在的。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有體物、經濟行為、智力成果、權利。
經濟法律關系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系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
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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