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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形象申請專利似乎可以獲得比版權更大的保護,真的是這樣嗎?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壹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
根據專利法對於發明申請專利的介紹,卡通形象專利比較適合申請外觀專利,“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動漫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力度被認為比版權更為強大。
因為當卡通形象通過專利申請,成為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設計,除權利人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在未經授權許可的前提下,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該設計實施制造專利產品、銷售等行為都屬於違法。對於知名卡通形象,在版權之外給予了十分重要的保護。
外觀專利設計的範圍包括: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如果卡通形象要申請專利,對於這份設計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⑴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設計;
⑵必須是對產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
⑶必須富有美感;
⑷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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