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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出庭怎麽判斷?

被告不出庭判決如下:

1.強制傳喚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強制被告人出庭的強制措施。至於流程,原告完全可以按照法官的要求進行。如果有他不明白的問題,他可以問法官如何進行。法官主導著具體的訴訟程序,法官有義務澄清相關的程序問題。當事人只需要按照法官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2.缺席判決。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開庭後,原告只需要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後,法院會依法將相關結果和事項送達並告知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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