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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軟件企業參與招投標的標準和要求有哪些?

1、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答:主要是以下幾個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科學技術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省科技廳《江蘇省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科技廳科技項目招投標操作規程》、以及即將頒布的《江蘇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

2、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有哪些特殊性?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投標的是工程建設項目。從招標的法定條件看,科技項目招標屬於自願招標,而不屬於法定強制招標,但只要采用招標方式,就要合法。

總的說,科技項目招標有以下的特殊性:

(1)科研開發富有探索性、創新性,存在較大的風險。

為了降低風險,科技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可以采用分段招標,第壹階段招標主要是取得各投標人對招標課題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方案和標底的建議,以便完善招標文件,第二階段是最終確定中標人;

(2)科技項目具有壹定的不確定性。

由於研究深度不同,其所需經費也不壹樣,因此投標人的最低報價不能作為中標的唯壹理由,需要綜合分析技術路線的可行性、先進性和承擔單位的研發條件、人員素質、資信等級、管理能力、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等諸多因素。

3、科技招標項目應如何選擇?

答:《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部分政府財政撥款投入為主的技術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推廣和技術咨詢服務等目標內容明確、有明確的完成時限、能夠確定評審標準、且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應當實行招標。

項目選擇應符合下列原則:

(1)選擇的項目符合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方向和重點;

(2)選擇的項目應屬於經濟或社會發展中帶有普遍意義的關鍵技術、***性技術、前導技術研究和攻關等。

對企業專有技術的研究不宜作為招標項目;

(3)項目目標內容明確,有明確的完成時限、能夠確定評審標準;

(4)有壹定數量的具備承擔項目能力的單位,能夠引起有效的投標競爭,即至少有3家以上單位參與投標競爭。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科技項目,就不宜實行招標:

(1)目標不確定性較大(項目指標不易量化),難以確定評審標準的項目;

(2)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3)只有兩家以下(含兩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項目。

4、聯合招標應註意哪些問題?

答:聯合招標是聯合各方按協議***同出資,***同商定招標課題,***同進行招標,***擔風險、***享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的壹種行為。

對科技項目進行聯合招標必須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聯合招標各方具有招標資格,有出資能力、項目組織管理能力;

(2)聯合招標各方必須簽訂聯合招標協議,明確出資額、知識產權歸屬、項目管理方式、承擔的責任等;

(3)在編制招標書、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以及中標後的項目管理等方面,聯合招標各方要相互協商壹致,並以書面形式達成壹致意見。

5、科技項目招標是否需要標底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對招投標項目是否必須設標底沒有提出明確要求,第十四條規定“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正在制訂的《江蘇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必須保密。

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和無標底招標”。

由於科技項目具有壹定的不確定性,因而壹般都不編制標底。

6、編制招標文件有哪些內容與要求?

答:招標文件應包括投標須知、招標項目任務書、投標文件編制框架與要求等,其中招標項目任務書是招標文件的最重要部分,是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依據。

編制項目任務書應註重:

(1)項目的主要技術內容、目標及考核指標要求必須明確;

(2)項目成果的形式及數量要求、進度及時間要求必須具體;

(3)對成果所有權的歸屬、成果轉讓和轉化方式必須作出明確的規定。

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之外,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壹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1)投標文件中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參數和技術路線等不能根據特定的單位進行設定。

(2)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7、如何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

答:當招標人發現已發售的招標文件中出現遺漏、錯誤時,可以對其進行修改和補充。

但應當在要求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修改和補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對招標文件有重大修改和補充的,應適當延長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

對招標文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應註意以下幾點:

(1)在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時,壹是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二是對獲得招標文件的所有潛在投標人都要通知到。

(2)在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時,要嚴格遵守規定的時間限制,使所有獲得投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日15天前,都要收到修改和補充的書面通知。

8、科技招標項目投標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凡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成為科技項目的投標人。

所謂響應招標是指潛在投標人獲得了招標信息或者投標邀請書以後,購買招標文件,並編制投標文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參加投標。

投標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研究人員、設備和經費;

(2)具備招標文件所要求的資格和相關的研發能力與業績;

(3)資信情況良好;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9、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要註意哪些問題?

答:投標文件是投標方對招標文件的直接響應,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回答。

編制投標文件時要圍繞主題進行論述:

(1)把握主題。

投標人應當認真研究、正確理解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並在此基礎上按要求編制招標文件,切忌偏題;

(2)嚴格規範。

投標文件必須對招標文件中有關招標項目的研發內容、技術要求、項目價格、實施計劃等主要內容進行填報和說明。

不得修改招標文件的要求,也不能遺漏或回避招標文件中必須回答的問題,更不有提出任何附帶條件;

(3)真實有效。

對投標文件中闡述的內容、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做到真實可靠,客觀反映投標人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4)統籌考慮。

投標文件的內容可能牽涉到技術、經濟、資信等各方面的問題,因此,投標人要組織相關部門的人員分頭編制。

同時,整個投標文件的內容應保持壹致性和連貫性;

(5)合理設置文檔。

壹份完整合格的投標文件,不僅要有詳實的內容,也要有封面、目錄、頁眉、頁腳等,且在頁面安排、標題設置、圖表說明的字體、字號、色彩的運用上合理得體,既符合科技項目的嚴謹性,又要體現自己的特色。

10、投標文件的送達和簽收有哪些規定?

答: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

招標人對收到的投標文件應簽收備案,不得開啟。

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提供簽收證明。

送達的形式壹般有三種: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

特別要註意的是:如果以郵寄的形式送達投標文件,投標人要留出郵寄的時間,保證投標文件能在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招標人指定的地點。

而不是以“郵戳為準”。

有下列情況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1)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

(2)投標文件沒有密封或密封情況不良。

11、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做補充、修改和撤回有哪些規定?

答: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做補充、修改和撤回有以下規定:

(1)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

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投標人不得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也不得撤回。

12、聯合投標應註意哪些問題?

答:幾個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優勢互補,聯合對壹個科技項目以壹個投標人身份進行投標。

聯合投標時間應簽訂聯合投標協議,明確主標單位與參標單位,規定各方相應的責任和權利。

聯合投標應註意:壹是要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研究完成項目所需的科研力量、經費投入、知識產權歸屬、成果轉化、產業化等問題,並簽訂聯合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責任和成果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等。

二是在編制投標書時,要提供聯合投標各方的相關材料和合作協議,證明研究開發能力和合作內容。

三是同壹研發團隊對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投標壹次。

13、開標有哪些基本程序?

答:開標由招標人主持,應邀請所有的投標人參加,確保開標在所有投標人的參與、監督下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測進行。

開標的基本過程可分為三個步驟進行:

(1)查驗標書的密封情況。

可由投標人或投標人代表對按時送達的投標文件進行查驗,並簽字確認。

(2)經過查驗密封完好的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都要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

(3)宣讀開標壹覽表。

由現場的工作人員唱讀各投標人的名稱、投標報價和招標人認為重要的其他內容。

14、流標項目應如何處理?

科技招標項目投標人未達到3家時,就作為流標項目而中止招標。

招標人根據情況,可將流標項目轉入評審或重新組織招標。

15、評標委員會成員回避的原則有哪些?

答:為了保證評標工作的公平、公正,必須實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回避制度。

凡與投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作為投標人組成的課題組成員的專家不宜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

所謂直接利害關系是指與投標人在同壹單位工作的,投標人聘請作為顧問的,與投標人的課題負責人系師生關系的,等等。

招標人在聘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時要進行審查,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書時應提供課題組成員的有關情況。

其次,招標人在開標時要向所有投標人代表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回避制度,提醒投標人有權提出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回避的申請,並說明理由;如果開標時不提出申請的,在開標後就無權再提出申請。

第三,招標人在宣布評標須知時,提醒評標委員會成員可根據回避原則主動提出回避要求。

16、什麽樣的情況下需要進行答辯?

答:科技項目評標壹般不安排投標人進行答辯,評標以投標文件為主要依據。

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中有不明確的地方需進行答辯的,也可安排投標人進行答辯,但答辯的內容不得超過投標文件的範圍,也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並且答辯的內容必須用書面形式記錄。

17、如何制定科技項目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答:不同類型的科技項目招標應制訂不同的評標標準。

但任何壹個科技項目招標,其評標標準至少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技術方案的優越性。

通過比較分析技術路線的合理性、技術方案的創新性、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性、完成目標的可行性以及實施技術方案的風險性等,綜合判斷其技術方案的優越性;

(2)投標單位承擔項目能力。

通過比較分析項目負責人的學術水平和管理能力、課題組成員專業知識結構的合理性、研究工作基礎以及研究設備儀器條件等,綜合判斷其研究開發實力,即承擔項目的能力;

(3)經費預算和安排合理性。

由於科技項目的特殊性,要根據既能保證項目按期完成,又能使項目投資發揮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原測,著重對其經費預算和安排的合理性作出評價,而不能把最低投標報價作為中標的主要理由。但對設有標底的項目,則應參考標底。

對科技招標項目的評標,壹般應采取綜合評審法即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評審,由評標委員會根據綜合評審指標體系進行定量打分和定性評價,得出每壹投標人的平均得分,並作出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18、什麽情況下投標為廢標?

答:在下列情況下評標委員會可以確認為廢標:

(1)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蓋章;

(2)投標文件印刷不清、字跡模糊;

(3)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不符;

(4)招標報價遠低於或遠高於完成項目必需的實際成本;

(5)投標人拒不按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答辯或者補正的;

(6)以聯合方式投標而無聯合協議;

(7)投標文件沒有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人認為重要的其他條件。

19、出現廢標使有效投標人達不到3家,評標是否繼續進行?

出現廢標使有效投標人達不到3家,應由評標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繼續評標或中止評標。

如果有效投標人達不到3家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而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時則中止評標。

對於廢標項目,評標委員會只要在評標報告中說明廢標的理由,不需對該投標進行定量打分。

20、評標報告書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評標報告書是招標人定標的重要依據,主要包括:

(1)投標人情況壹覽表;

(2)廢標情況及說明;

(3)推薦中標候選人及排序;

(4)對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價,包括技術方案、承擔能力和經費預算及安排合理性。

技術方案包括技術路線的優越性、技術的先進性、技術經濟指標的先進性等內容;承擔能力包括課題組主要負責人的學術水平、課題組成員專業知識及學科結構的合理性、研發基礎情況等內容;經費預算及安排的合理性,包括經費報價、經費預算、經費使用安排是否合理以及研究配套措施的落實狀況等內容;

(5)需要進壹步協商的問題及協商達到的要求;

(6)簽辯紀要;

(7)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簽字。

評標報告書需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對評標結果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21、聯合投標的如果中標,合同如何簽訂?

答:聯合投標的如果中標,招標人可與中標的主標單位簽訂科技項目合同,而參標單位與主標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則以投標文件中各方簽訂的聯合投標協議為依據。

22、科技項目招標可以確定兩個中標人嗎?

答:科技項目招標原則上每個項目確定壹個中標人,特殊情況下也可根據需要確定兩個中標人,但不同的中標人應采用不同的技術方案獨立完成中標項目。

23、招標人在定標前是否允許對中標候選人進行現場考察?

答:在確定中標人之前,對中標候選人是否可以進行現場考察,主要取決於評標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和招標人對中標候選人情況的了解程度。

如果對中標候選人情況還不十分清楚,特別是涉及科技項目中的有關問題,必須現場考察其是否具有承擔能力、中標項目合同的履行能力時,招標人就可以在定標前對中標候選人進行現場考察。

24、什麽是中標無效?

答:所謂中標無效是指招標人最終作出的中標決定沒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之間已經簽定了書面合同的,所簽的合同無效。

下列行為會導致中標無效:

(1)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它活動,或者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

(2)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3)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4)招標人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影響中標結果的;

(5)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確定中標候選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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