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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向跳槽單位索要違約金合法嗎?

法律主觀性:

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為例,即使履行了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單位的義務,仍需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這是他跳槽前必須註意的。當然,如果公司具備以下條件,那麽他也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1.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在上述任何壹種情況下,雇員可以立即辭職,並要求雇主給予補償。2.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勞動者辭職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也沒有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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