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創新基金支持的對象
1.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技術水平至少處於國內領先地位。
(2)產品市場容量大,市場競爭力強,具有良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望形成新的產業。
(3)項目應有壹定的成熟度。
(1)產品處於項目研發階段,應已獲得專家認可,具有較高的創新性和實用性,有明確的技術路線和產品理念,並有明確的市場應用目標;
(2)對於產品處於中試階段的項目,應已完成產品的樣品或樣機,並已建立完整合理的工藝路線和有效的生產及市場運作計劃;
(3)產品處於規模階段的項目應是成熟產品,已小批量進入市場,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每年年初,科技部發布創新基金年度重點項目指南,同時公布當年創新基金擬招標的項目,以及擬招標項目的招標時間和要求。
2 .承擔創新資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
領導班子具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並具有不斷創新的意識。
④員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比例不低於10%。
⑤經營業績良好,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得低於銷售額的3%。開業不滿壹年的新企業不受此限制。
⑥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3.創新基金支持的優先對象:
鼓勵和優先支持產學研聯合創新,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產業關聯度高、節能降耗、有利於環保和出口的項目。
優先選擇技術水平高、持續創新能力強、管理科學、產品市場好、效益前景好的企業。
4.創新基金不支持的對象:
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無自主創新的簡單技術引進項目、低水平重復項目、知識產權不清或有爭議的項目、簡單基本建設項目、壹般加工工業項目、實施周期超過三年的項目、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對社會和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②上市企業、資產和財務狀況較差的企業、中國擁有股權不足565,438+0%的企業、非技術服務類企業、純貿易類企業。
二、創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據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新基金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金(股權)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1.貸款折扣
①主要用於支持技術水平高,需要進行中試或擴大生產形成批量生產和產業化,銀行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②項目總投資小於3000萬元,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3)貸款貼息壹般按申請項目貸款金額年利息的50%至65,438+0,000%給予補貼。總折扣壹般不超過1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2.免費資助
①主要用於科研人員以科技成果開辦企業的啟動資金,以及技術創新產品研發和中試階段的必要補貼。
(2)項目總投資壹般在654.38+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企業擁有與申請創新資金數量相匹配的自有資金,項目實施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對地方政府財政支持的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創新基金支持金額壹般不超過654.38+0萬元,單個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3.資本(股本)投資
①資金投入主要用於支持技術起點高、創新內涵廣、創新水平高、後續創新潛力大、預計市場需求大、投產後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
②資本投資的目的是引導其他資本的投資。壹般來說,創新基金的資本投資需要至少壹個投資夥伴共同投資。創新資金投資額壹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
③企業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創新基金投入的資本原則上應在壹定期限內依法收回。
三。申請創新基金
同壹年度,創新基金原則上只支持同壹企業壹個項目。
企業應根據擬支持項目所處的階段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明確選擇相應的支持方式。
1.申請時間
壹般申請項目的申請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申請的截止時間以申請材料的郵戳日期為準。招標項目的投標時間根據具體項目要求確定,截止時間以收到投標材料的日期為準。
2.申請程序
符合創新資金申請條件或申辦條件的,承擔企業可按以下程序申請或申辦:
(1)按統壹要求準備申請(投標)材料(具體要求見“申請材料”部分)。
(2)推薦單位推薦申報(投標)項目,並按統壹要求填寫推薦表。
③按照規定的格式記錄軟盤。
④書面材料(附材料目錄)按A4紙大小裝訂成冊壹式五份。
⑤在規定時間內將完整的申請(申辦)書面材料及軟盤壹次性發送至管理中心。有條件的企業可通過訪問互聯網創新基金網站進行輔助網上申報。材料發出後,不得更改或補充。
3.申請材料
申請創新基金支持或申辦創新基金招標項目的企業應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表。申請貸款貼息,開戶銀行信貸部門和貸款審批銀行應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申請表》相應欄目簽署貸款受理意見。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大綱》的要求,結合相關機構和專家對報告的論證意見(應附論證專家名單)進行編制。
(三)推薦單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推薦表》。
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近兩年及最近壹個月的會計報表(復印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報表附註等。新設立的企業開業不滿壹年的,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註冊資本證明(復印件)和最近壹個月的會計報表。
⑥能說明項目的文件資料(如技術報告、檢驗報告、專利證書、用戶報告等。科技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頒發)。
⑦高新技術企業須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8)國家專營、專控和特殊行業的產品應附有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證書(復印件)。
⑨有配套資金的項目,應出具當地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⑩與項目相關的其他參考資料(如列入國家科技計劃的相關批準文件、環保證明、獲獎證書等。).
對於第1、2、3項要求的內容,軟盤必須按規定格式記錄。
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有欺詐行為,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4.推薦單位
企業的申請或投標必須由推薦單位推薦。推薦單位壹般應選在企業所在地區。推薦單位為熟悉項目和企業的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推薦單位應對企業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評價,並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推薦表》。
推薦單位必須認真、嚴肅、科學、公正地履行職責。如有重大失誤或其他虛假行為,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推薦項目。
5.如何獲取申請咨詢、申請表等信息?
創新基金的基本信息、相關文件、申請程序、申請要求及相關申請表格和磁盤可從互聯網創新基金網站上查看;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咨詢獲取;也可以直接向管理中心咨詢索要。
四。申請受理
1.接受單位
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申請。
2.驗收和處理
管理中心應當受理和審查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對不合格的項目,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投標項目截止時間)起60日內,向申請人(投標企業)發出書面不受理通知書,並抄送推薦單位。被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的項目,當年不得再次申請。
管理中心將組織相關專家和機構對通過審查的項目進行立項評審或評標。對於未通過立項評審或未中標的項目,管理中心將在項目申請之日起(招標項目投標截止時間起)四個月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投標人),並抄送推薦單位。
所有申請材料將不予退還。管理中心將視情況負責保存或銷毀。
3.關於接受的詢問
企業可以通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請書中的企業法人代碼和自行設計的認證密碼,從互聯網創新基金網站在線查詢申請和項目立項過程中的所有狀態信息。
推薦人可通過推薦人信息表中的推薦人代碼(管理中心提供)和自行設計的認證密碼,從互聯網創新基金網站在線查詢被推薦申請項目在申請和立項過程中的所有狀態信息。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和管理
科技部、財政部批準的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以下簡稱“創新基金項目”)將在互聯網創新基金網站上公布,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投標人)和推薦單位,與企業簽訂創新基金項目合同。管理中心將對創新基金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以下簡稱“監督者”)
原因”)。
1.監督內容
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資金的到位和使用情況、合同進度的執行情況和工程竣工質量。
2.監督要求
①承擔創新基金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承擔企業”)應自覺接受管理中心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
②承擔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管理中心要求的半年度和年度創新基金項目監管信息調查表(含軟盤)及相關附件如實上報管理中心委托的信息匯總部門,同時抄送推薦單位。
(3)創新基金監管可借助互聯網創新基金網站,承接企業可在線接受監管指導、獲取監管需求、查詢監管結果信息。
(4)管理中心將根據創新基金項目監管的信息調查和實地考察結果,繼續履行、調整或中止合同。
3.合同變更
合同壹經簽訂,不得擅自變更。承擔企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調整合同目標、進度、資金或終止合同的,應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科技部、財政部批準後方可實施。
4.監理表格及其他資料的獲取方法
規定格式的監管信息表和軟盤錄入程序可直接從互聯網創新基金網站下載。或來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科技部門。
5.投訴受理
管理中心受理創新基金項目相關問題的社會投訴,對項目立項或實施過程中的重大爭議項目進行調查,及時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6.默認處理
承辦企業嚴重違約的,管理中心將根據合同相關規定解除合同。對於合同終止的項目,承擔企業應進行項目財務清算,將基金支持的剩余資金全部返還管理中心。同時,取消該企業未來三年申請創新基金支持的資格。
不及物動詞項目驗收
1.驗收時間和依據
創新基金項目合同到期時,管理中心將根據合同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
2.驗收內容
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實施進度;
(2)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創新基金研究開發項目的成果;
④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⑤項目實施前後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
3.驗收程序
①承擔企業應在項目合同期滿後兩個月內,向管理中心提交由推薦單位簽署的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表及軟盤。
(2)管理中心收到創新基金項目驗收表和軟盤後,通過書面評審、委托地方科委評審和管理中心組織的實地評審三種方式對創新基金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審和驗收,並根據項目情況填寫驗收意見。
(3)經審核,管理中心對按期完成合同目標和相關要求的項目通過驗收,撥付合同約定的資金余額;締結基本完成合同目標的項目,酌情分配或減少合同約定的資金結余;未完成合同目標、差距較大的項目不予通過驗收,並停止合同約定的資金結余。
4.驗收表的獲取方法
受理表格和規定格式的軟盤錄入程序可直接從互聯網創新基金網站下載;或來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的科技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