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基金為主要資助渠道或者發揮主要資助作用的,應當將自然科學基金作為第壹順序的標註。
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發表的項目成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均應如實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和項目批準號。依托單位應當督促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參與者發表的項目成果進行標註。
對於受多個資助機構資助產生的項目成果,科學基金為主要資助渠道或者發揮主要資助作用的,應當將自然科學基金作為第壹順序的標註。
擴展資料:
國家自然基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將項目成果形成的知識產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依托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申請報批。
2、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項目成果進行分類統計。對於突出的和重要的資助項目成果,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通過有關刊物、報紙或者網站等媒介進行宣傳和報道。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