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公訴或者起訴的案件主要是情節輕微的故意傷害案件。對於這些案件,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不能直接拒絕立案。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的區別:(1)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案件是由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壹般來說,公訴案件的犯罪行為性質是比較嚴重的,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是比較大的。案件壹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審理。除公訴機關認為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定罪量刑的被告人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的以外,人民法院必須根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而自訴案件中的犯罪行為性質大多不嚴重,對社會的危害也相對較小。因此,自訴人可以在判決宣告前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可以對經告知並有證據證明後才處理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調解。(3)審查程序不同。(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