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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的爭議有哪些

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爭議包括: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其他人。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建築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租賃、借貸等合同糾紛。

(二)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房屋買賣和租賃合同糾紛。

(3)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四)金融、財產保險、證券期貨交易糾紛。

(五)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版權和商標許可合同糾紛、專利許可合同糾紛。

(六)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包括涉外銷售、寄售、運輸、技術轉讓、租賃、保險及中外合資、合作合同糾紛和其他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合同糾紛。

(七)海事和海事合同糾紛。包括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海上拖輪、海上保險合同等糾紛。

(八)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民間借貸、個人合夥、公司事務合同等糾紛、財產侵權等非合同糾紛。

下列爭議不能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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