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禁物品包括:
1.槍支(包括仿制品和主要零件)和彈藥。?
第二,控制設備。?
第三,炸藥。?
4.壓縮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5.易燃液體。?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八、有毒物質。?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和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物、骨骼、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化的皮膚、未經藥物處理的動物骨骼等。?
X.放射性物質。?
11.腐蝕性物質。?
十二、毒品和吸毒工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不當,易制毒化學品使用不當。?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宣傳品。?
十四、間諜專用設備。?
15.非法偽造物品。?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商品。?
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
禁止進出境的物品:?
如對人畜健康有害、來自疫區、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擴展數據
《快遞暫行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寄件人應當寄遞快件,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郵寄物品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壹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對安全性無法確定的可疑物品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如果用戶無法頒發安全證書,則不會接受和發送該證書。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具有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姓名和地址。記錄應至少保存壹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郵政局-國家郵政局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發布《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