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備案管理
《礦產資源法》第13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9、33條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審批制度。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改革要求,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頒布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1999]205號),將礦產資源儲量審批制度改為評審認定制度,將礦產資源儲量審批職能改為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管理模式。1999年人事部、國土資源部發布《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9號)2006年5438+0國土資源部發布《礦產資源儲量評估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1號)
2002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取消第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等行政審批項目。2003年,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36號),建立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再認可評估結果,只對評估機構的評估依據和評估過程進行合規性審查。2004年,國務院發布《關於第二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決定改變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註冊管理模式,實行自律管理。
按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礦產儲量評估師均承擔全國礦產資源儲量實物賬戶入口把關任務;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備案證明材料是礦業權設立的重要要件,也是礦業權人籌集資金和籌集資金的重要依據。
這項制度實施以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礦產儲量評估師能夠按照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準和規範,對采礦權人提交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估算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評議和審查,並給出合理的評價結果,保證了礦產資源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對評估意見及相關材料進行合規性檢查,及時出具備案證明,為後續管理奠定了基礎,提供了依據。“十壹五”期間,國土資源部完成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1.920個,平均384個,2019個,438+00個。
截至目前,國土資源部* * *已授予37家機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其中事業單位26家,企業8家,團體3家。1178人獲得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
2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
《礦產資源法》第14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制度。1995原地質礦產部發布《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地質礦產部令第20號),2004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占用、殘留、重疊登記的內容和程序,以及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和開發利用的統計。同年,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號)和《關於做好礦產資源統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1號),進壹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職責分工和具體操作辦法。
根據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制度,明確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登記統計數據的收集和審核,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登記統計數據的收集和審核;經審查後的登記統計數據被確定為更新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發布年度《全國礦產資源儲量公報》和《全國油氣礦產儲量公報》的依據。以儲量公報數據為基礎,分析礦產資源形勢,形成《中國礦產公報》和《中國礦產資源年報》。這些報告為宏觀經濟形勢分析和礦產資源政策制定提供了決策數據。
專欄7-2礦產資源儲量利用狀況調查
為全面掌握礦產資源儲量利用情況,控制礦產資源儲量的國家“財產”,進壹步提高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2007年,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了全國礦產資源儲量利用狀況調查。這是中國礦產資源領域的壹次重要的全國性調查。進壹步推進礦產儲量動態監管,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是壹項基礎性工作。它是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設置礦業權的基礎。它是研究制定礦產資源戰略和政策,加強礦產資源宏觀調控的重要前提,是促進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本次調查以煤炭、石油、天然氣、鐵、銅、鋁等28種重要礦種為調查對象,了解和分析各礦種礦產資源儲量的數量、質量、結構、分布、利用和潛力。通過此項工作,以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確定的礦區為統計單元,明晰礦業權與礦區的權屬關系,以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為基礎,核實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檢查已停止開采、建設項目覆蓋的剩余礦產資源儲量。在此基礎上,編制礦山儲量核實報告,礦產資源儲量審核備案後,對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數據庫中的信息據實進行調整完善。
截至2010年底,已完成28個礦種21600多個礦區的實地核查,超過原計劃核查礦區的20%。已完成實地核查的礦區中,68%的礦區通過了核查結果的審查和驗收。完成16礦種核查結果的初步匯總,基本摸清了12礦種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數量、結構、分布和利用情況,系統清理了長期掛賬和未列賬的礦產資源儲量,糾正了少報和錯報的礦產資源儲量。選擇部分省(區、市)開展核查成果數據庫與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對接試點工作,確保核查成果能夠順利納入礦產資源儲量數據庫。
3.建設項目涉及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批。
《礦產資源法》第33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35條規定了重要礦產資源開采的審批制度。2000年,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於規範建設項目壓倒性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86號),規定了建設項目壓倒性重要礦產資源的原則程序。2010年,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進壹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 438+00]137號),進壹步明確了管理範圍和分工、審批原則和補償範圍,規範了審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根據重要礦產資源覆蓋審批制度,鐵路、公路、工廠、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建設項目實施後,覆蓋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覆蓋重要礦產資源。建設項目與勘查區塊或礦區重疊區域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予覆蓋。與土地管理的銜接明確,未提交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不涵蓋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或者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相關材料的,用地申請不予受理。
制度實施以來,始終堅持加強審批管理,提供良好服務;既保護了礦產資源,又有利於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對避免和減輕重要礦產資源壓力,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設項目正常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4.地質數據管理與服務
《礦產資源法》第14條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7、34條規定了地質資料管理制度。2002年,國務院發布《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對原始、成果和實物地質資料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作出了規定。2003年,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令號國土資源部16),進壹步明確了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采集機構的職責,細化了地質資料管理、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內容。此後,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報送格式要求》(國土資發〔2006〕210號)、《關於進壹步做好地質資料保護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53號)、《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8號)等壹系列規範性文件, 如《關於做好涉密地質圖件開發利用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6號,與國家保密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 438+00]102號),都明確了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的具體操作辦法。
按照地質資料管理體制,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在我國及其管轄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及從事非礦業權地質工作項目的投資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地質資料。驗收合格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者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並及時移交給地質資料匯交機構。地質資料匯交機構負責保管並向社會提供地質資料利用服務。
專欄7-3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產業化
為進壹步提高地質工作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地質資料信息的服務功能,國土資源部印發了《2010年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方案》(國土資發[2010]113號),明確了今後壹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內容。對各項任務提出具體要求,以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為重要抓手,提升地質資料綜合管理功能。
2010建立了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和產業化聯席會議制度,成立了技術指導小組,加強對此項工作的協調和技術指導。組織上海、山東、安徽等省市開展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試點,在重點城市、重點成礦帶、重點經濟區、重點脆弱生態環境區、重大工程建設區開展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提供滿足不同用戶需求的數據服務,不斷提供規模化、高水平的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組織開展了地質資料集群化產業化專題研究,研究成果已通過評審,為下壹步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奠定了基礎。
“十壹五”期間,地質資料年度報送數量保持穩定,地質資料匯交機構保管的地質資料總量穩步增長,地質資料服務利用數量逐年增加(表7-1)。同時,積極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的集群化產業化。
表7-1地質資料收集數量及利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