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結合中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勞動法;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制定刑法。雙方的認定依據完全不同,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但雙方也有聯系,如職務侵占罪,其主要要件是作為單位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單位的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的私有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