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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老板不給錢起訴打官司怎麽辦

法律主觀:

您好!妳咨詢的 打官司 沒錢交 訴訟費 怎麽辦的問題, 律師 告訴妳壹般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 訴訟費用 包括三部分內容: 壹、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 壹審 案件受理費、第 二審 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 訴訟 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21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 離婚 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 財產分割 ,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 賠償金 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 知識產權 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 商標 、 專利 、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 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申請費 什麽情況需繳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 強制執行 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等。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 民事訴訟法 》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 證人 、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此外《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還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訴訟費的承擔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 法規 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交不起費用官司還打不打? 法院向打官司的人收取訴訟費,會不會使“窮人”因打不起官司而無處說理呢不會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5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 贍養費 、 扶養 費、撫育費、 撫恤金 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 失業保險金 人員,無其他收人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6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7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 社會保險 金、 經濟補償金 的; (2)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 、 醫療事故 、 工傷事故 、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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