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的財產屬於捐贈人的財產,受贈人只有受捐贈的權利。但如果受贈人是夫妻壹方,為了保護贈與人的權益,受贈人可以將贈與的財產追加到夫妻共同財產中,讓受贈人在不影響贈與人權益的情況下共同管理和使用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由相關法律規定的財產。夫妻財產歸夫妻所有,夫妻對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配偶壹方對財產的處置需要配偶壹方的同意。法定夫妻* * *同壹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即從領取結婚證時起至婚姻關系解除時止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收入、生產經營收入、投資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和贈與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為夫妻的同壹財產。即使雙方不同居或分居,無論財產是由壹方還是雙方分別管理和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的財產,都是與夫妻相同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等,都是最及時的。
夫妻* * *與財產分割: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不得將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同壹財產分割,不得以分割同壹財產為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在* * * *生活中發生消耗、毀損、滅失的,另壹方不作賠償。
但綜上所述,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財產歸夫妻壹方所有,贈與的財產歸夫妻壹方受贈人所有,則可視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丈夫或妻子的另壹方配偶無權要求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