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軌壹方構成重婚並與他人同居的,可以按照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事實進行財產分配,即可以少分財產。
2.出軌方與他人同居的,可以根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的情況進行財產分配,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如果出軌壹方的出軌行為不構成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財產分配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為原則。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如下: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婚後實際獲得或明顯可獲得的知識產權利益;
4.繼承和捐贈的財產;
5、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
6.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7.軍人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支出,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乘以年平均數,所得金額為* * *同壹財產。
綜上所述,離婚雙方在協商抵押權歸屬時,需要考慮子女的利益,盡量減少對子女的影響,避免對子女造成傷害。同時,在選擇訴訟解決抵押權歸屬問題時,還需要註意成本和時間成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或者*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