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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登記證能否轉讓?

近日,《農藥管理條例》修訂第三次征求意見結束。據稱,新《條例》的出臺已進入倒計時。從農藥管理新政可以看出,國家對於農藥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準入門檻的要求都在提升。壹個月內,業內人士紛紛獻言新《條例》修訂,壹些大企業和協會人士呼籲新《條例》中加入農藥登記證轉讓的許可條款,業構人士對此看法不壹,分歧較大。  企業認為,在未來行業整合的大背景下,兼並重組過程中必然涉及壹些小企業的證件轉移問題,而現行法律法規不允許農藥登記證轉讓。  農藥登記證雖屬於行政許可,但登記證花費了企業大量人力物力,其中還涉及壹些專利技術,是壹種帶有知識產權性質的行政許可,應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是可以轉移的,不轉移是壹種障礙。允許證件自由轉移和流通,將大大節省企業人力、物力、財力,減少環境汙染,節約社會資源,同時也有利於農藥市場淘汰有序退出機制的建立,有利於企業做大做強。  目前雖然允許打包轉移,但是不能拆分轉移,這點在新《條例》中並沒有明確說明。這就不利於企業的兼並重組。  此外,新《條例》應參考國外的做法,建立農藥登記證的交易轉讓制度,只要受讓方采用轉讓方進行農藥登記時相同的工藝路線和生產條件生產該產品,就可以實行轉讓。為了監控農藥登記證轉讓,須經過農業部的審批,這樣可以減輕企業負擔,解決企業並購後生產要素之間的整合優化,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農業法》規定,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種子、農業機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經營,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登記或者許可制度。  農藥登記是壹種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相關單位或部門生產經營某壹種產品資格上的確認和許可。登記行為既是壹種認可,又是壹種證明,對社會公眾產生壹種證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農藥登記具有很強的限制性,只有登記人才能夠從事相應的農藥產品生產,如果登記人獲得許可後允許其他未取得登記的人從事其取得登記的農藥的生產,則由於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等差異,農藥質量很難得到保證。國家設置的農藥登記制度也將形同虛設。雖然企業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但這些是企業取得農藥生產批準的前提條件,是農藥企業存在的基礎,是消費者認同其產品的標誌,壹旦農藥登記證能自由轉讓和流通,必然會引起農藥市場的混亂,假冒偽劣產品橫行。因此,企業對農藥登記證流轉的渴望,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編輯:張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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