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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對丈夫的責任沒有特別的規定,只是夫妻之間的責任,基本上是忠誠\平等等。

關於婚姻法和家庭關系的章節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和幹涉對方。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第二十壹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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