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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律制度的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它是指貪汙授予專利權的科學技術上的發明創造成果。《巴黎公約》規定,專利法保護的範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在實踐中,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大多數國家的《專利法》只以發明作為對象,但也有的國家還保護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第1條規定,“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為本法的宗旨。第2條又具體規定:“本法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就明確了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發明是《專利法》主要的保護對象。許多國家的《專利法》只保護發明,所謂專利就是指發明專利。內是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無不以《專利法》保護發明的。也有少數國家除專利保護以外,同時還以“發明人證書”的形式來保護發明。我國《專利法》規定,只用專利的形式來保護發明,而不采用發明人證書制度。

壹般地說,發明是指制造或者設計出某種前所未有的東西。如中國的指南針、火藥、造紙和印刷術,就是我國首創的四大發明。隨著人類知識的進壹步發展,各種發明不斷湧現。從火車、汽車、飛機等運輸工具,到電報、電話、衛星等通訊設備,以至收音機、電視機、計算機之類,形成壹系列的現代發明。但是,發明的法律概念比起壹般意義上的發明要嚴格得多、狹窄得多。

世界各國《專利法》從正面給發明下定義的數不多。日本《專利法》規定,發明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技術思想”。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9年起草的《發展中國家發明專利示範法》中規定的,發明是“發明人的壹種思想,可以在實踐中解決技術領域特有的問題”。

有的國家的《專利法》采用列舉方法,規定什麽是發明。例如,意大利《專利法》規定:“任何能在工業上采用的新發明,均可構成專利的主題。諸如:工業制造方法或工藝;機器;儀器;工具或機械裝置;制品或工業成果;科學原理的技術應用,但以這種應用產生直接工業成果者為限。在最後壹種情況下,專利應限於發明人指明的成果。”美國《專利法》自1790年以來壹直采用列舉的方法。其他的國家,如加拿大、印度等國的《專利法》也是采用這種方法。

而多數國家的《專利法》既不規定發明的定義,又不從正面列舉哪些是發明,而是用除外的方法,即從反面說明哪些不屬於《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如德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應授予可在工業上應用的,新穎的並含有創造性步驟的任何發明。”接著又規定,下列各項尤其不應認為是上述意義上的發明:“①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②美學創作;③實施智力行為、進行比賽或經營業務的方案、規則和方法、以及計算機的程序;④情報介紹。”

我國《專利法》沒有規定發明的定義。但是在第25條作了“除外”的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①科學發現;②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④動物和植物品種;⑤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發明所下的定義是:“以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這就《專利法》保護的發明與壹般意義的發明區別開來。

從專利法的觀點看,要明確發明的意義,需要註意以下各點。

首先,發明是壹種技術方案,但不是技術本身。發明是發明人設想出來的壹種思想,但是僅僅是思想還不足以構成發明,作為發明的這種思想壹旦付諸實踐,必須能解決技術領域的特定問題,所以,作為技術方案的發明與作為技術的發明是不同的。例如,我國《發明獎勵條件》所說的發明,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應用的”重大科學技術新成就。根據主管部門的解釋,所謂“經過實踐證明可以應用”,“主要是指經過生產實踐,中間實驗及實驗研究成果,如能證明可以應用,也可申請發明獎勵。醫藥方面的發明要經過臨床應用,農業育種方面的發明須經過相當規模的推廣應用”。這說明,發明獎勵條例所指的發明實際上是能夠直接應用於工農業的技術。專利法所說的說明是指技術思想,技術方案。技術和技術方案都是利用自然規律作出的成果,本質上是壹致的。但是技術更為具體,能夠直接應用於工農業。而技術方案還沒有經過實踐,它還處於概念性階段,但是專利法上的發明必須相當具體,至少必須相當具體,至少必須具備將來有實現的可能性。如前所述,專利法上的發明――技術方案壹旦付諸實踐,就能夠解決技術領域的特定問題。

其次,發明不同於發現。按照韋氏辭典的解釋:“發明指的沒計和制造前所未有的東西。發現則指提示出已有的但人們尚不知的東西。”例如,牛頓對兩個物體間的萬有引力定律的歸納:F=mm/d2(其中F表示引力,m與m‘兩上個物體,d2表示兩具全物體物心距離的平方。在牛頓宣布這壹定律以前,這種引力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壹般說來,《專利法》保護對象。因為像萬有引力定律這樣的發現,僅僅是承認原既已存在的現象或關系,並不產生排斥公眾享有它的權利。如果《專利法》以發現作為保護對象,就如同卡奴特王(995~1035年的英格蘭及丹麥國王)下令不許海水漲潮壹樣愚蠢可笑。美國《專利法》第100條規定:“除非文件中另有說明,‘發明’壹詞即指發明或發現。”實際上這裏的“發現”與發明是同義語。美國《專利法》只保護發明而不保護科學發現。

發明和發現雖然有本質的區別,但是,“發現是發明之母”,很多發明是建立在發現的基礎上的。例如,利用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做出的測錘、離心機及其使用 是發明。再如,由壹套碳化燈絲安裝在真空玻璃泡裏構成的愛由生白熾燈,就包括這樣壹個發現:物質白熾化但立即消散有,取決於電阻燈絲周圍環境的真空度。事實上上,任何發明中都包含壹生中或多種發現。正如馬克思所說:“任何發現都將成為新發膽或生產方法新改進的。”同樣,發明促進了發現,發現只有通過發明創造及實施,才能直接造福於人類社會。

對已知事物的某種尚未被前人認識的屬性的發現,不得能獲得專利權。例如莫頓發現乙醚的麻醉特性,即是壹典型實例。不過,對具有特殊屬性的已知事物新方法或手段是可以為發明(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申請並獲得專利權。例如,1874年DDT就已合成,65年後才發現它有很高的殺蟲效果,而後用這種屬性作出“具有DDT有效成分的殺蟲方法”――產品發明;或者“噴撒DDT的殺蟲方法”――方法發明,這種利用物質的屬性創造出的“用途發明”,無疑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第三,可以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可以分為兩類: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發明的構思是作用於壹種產品之中,而以有形形式出現的發明。這些產品不是自然生成的,是靠發明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產生的。例如,機器、儀器、設備、裝置、用具和的物質等。這種發明可以是壹件獨立的產品,也可以是其他產品的壹部分。它還可以進壹步劃分為:①制造品。如機器、設備、用具等發明;②材料。如化學物質、合成物等發明;③新用途的發明。方法發明,是指發明作用於產品的方法之中,即用於制造壹種產品的包含有壹系列步驟的技術方案。它可以進壹步劃分為:①制造方法的發明。如,制造照相膠片、合成維生素B2、釀造啤酒的方法。方法發明可以是全過程,也可以只涉及其中某壹個步驟。②其他的發明。如通訊方法、測量方法、化學的分析方法等。③將產品(主要是物質)用於新用途的方法發明。但是,那些純屬於智力或精神活動的方法,如數學方法、密碼編制法;或者完全是人為的規定及經濟學的規律,如比賽規則、交通規則、經濟的組織和管理方案等;還有基於人的心理現象規律的規定。如廣告方法等,都不是利用自然規律作出的成果,不是《專利法》上所說的發明,所以,不能受到《專利法》保護。 《專利法》上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技術方案。”人們習慣地稱它為“小發明”。這世界的範圍來說,保護實用新型的法律制度、比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建立得晚些。英國於1843年率先制定了實用新型條例。隨後,德國於1891年、奧地利於1893年、日本於1905年相繼實施了實用新型法律。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頒布的材料,目前和為專利保護的國家有13個。它們 在稱謂上不盡相同,德國稱“實用證書”,日本稱“實用新案”,有的國家稱 “實用新型”或者“新型”;在立法形式上也不完全壹樣,有的國家用《專利法》加以保護,多數國家用專門的實用新型法來保護,英、美等國實際上把實用新型納入發明專利的範圍加以保護。

實用新型作為《專利法》的保護對象,與發明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人的腦力勞動的創造性成果。但是兩者在法律地位和性質上有所區別。

首先,適用範圍不同。實用新型專利只適用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即只適用品,而不適用工藝方法。而且,實用新型所適用的產品必須是具有壹定形狀、構造或其結合而成的確定形體,粉末狀或氣態、液體等產品不能獲得實用新型專利。而發明專利則不受此限制不論是產品還是方法,不管產品成形與否微電子技術中以得到專利保護。

其次,創造性水平的要求不同。《專利法》對發明要求“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對實用新型則只要求“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第三,審查程序不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比較簡單,只經過初步審查即形式審查和異議審查,不再進行實質審查。而發明專利申請除了要求有形式審查以外,還要經過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和實質審查等幾個復雜階段。

第四,專利權的期限不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而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

由於實用新型具有以上特點,所以它對於發展中國家和中小企業具有獨特的法律意義和經濟意義。日本松下公司的發家史利益於“小發明”。該公司每年平均2.5人提出壹項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案,其中小發明占9.9%。美國《讀者文摘》負責人曾說過:“資源小國的日本制訂了名為實用新案的法律來保護小創新,使得好思考問題的人日益增多;專利申請躍居世界第壹位,並輸出他們的智慧結晶的緣故。”

我國《專利法》把實用新型作為保護對象,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的。我國中小企業比較多,科學技術水平比較低,像實用新型這樣的小發明數量較多。對這些小發明實行法律保護,有利於調動廣大群眾從事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有利於促進我國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 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按照這個定義,所謂外觀設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第壹,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新設計。這種新設計可以是線條、圖案、色彩平面設計,也可以是產的產品造型。但無論如何,它只涉及到產品的外觀設計,根本不涉及到該項產品的制造技術、結構和用途,所以,外觀設計懷以概念性技術方案本身為對象的發明和實用新型迥然不同。而且,外觀設計總是同使用該外觀設計的工業產品結合在壹起,所以人們有時又稱它為工業品設計,離開了工業產品,外觀設計就失去了載體。所謂形狀,是指具有三維空間的固體形態產品的立體造型(液體、氣體或者粉狀、粒狀物品都不可能有外觀設計)。所謂圖案,是指二維的平面設計,或者以線條描繪,或者用不同色彩或其濃淡形成的圖形,如地毯圖案、裝飾墻紙的花紋等。色彩是指所用的顏色。形狀、圖案、色彩三者往往是互相結合的。上述外觀設計作用於其外觀表的產品還必須是能成批生產且具有獨立用途的產品。

第二,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並具有新穎性。外觀設計通過色、圖、形等表現方法作用於物品的外表,使人通過視覺而引起美感,以滿足消費者的心理要求,提高商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專利法》要求外觀設計必須具備新穎性,即“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自物上公開發表過或國內公開使用過的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三,外觀設計必須適合於工業上的應用。所謂適合於工業上應用,是指使用設計的產品能夠經過生產。就是說,外觀設計與純粹的美學創作(即使同壹個人也不可能創造完全相同的另壹種藝術品)是不同的。

對外觀設計進行法律保護的歷史淵遠流長。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壹些國家,如佛羅倫薩、佛蘭德等,曾頒布過保護壁毯和地毯的特許令,成為保護外觀設計最初的發源地。隨後,法國於1806年3月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外觀設計法》。在法國的影響下,其他工業發達國家英、美、德、日等也相繼頒布了保護外觀設計的法律。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分布的材料,對外觀設計給予法律保護國家約有120個。

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成立,在簽署的公約中,明確地把外觀設計列為工業產權的保護範圍(第5條之五)。1925年在海牙簽訂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備案海牙協定》,並建立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聯盟(海牙聯盟),對外觀設計進行國際合作與保護。

實踐表明,工業產品是否受到人們贊賞、青睞,不僅取決於它的質量的優劣,而且也取決它的外觀是否賞心悅目。壹項優美的外觀設計可給人以美的感受,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陶冶人們的情操,從而提高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為了激勵人們不斷創造新的外觀設計,促使產品式樣不斷更新,市場商品更加豐富多彩,提高我國商品競爭力,我國《專利法》把外觀設計列為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除了從正面明確規定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上專利權的客體以外,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社會利益,促進和發展我國科學技術和國民經濟,並參考國際慣例,《專利法》還從反面作了上些“除外的”規定,即對不授予以的發明和基礎上作了明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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