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壹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二、小額訴訟適用條件
1、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
2、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
3、小額訴訟適用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涉及人身關系、財產權屬關系、知識產權糾紛以及當事人提起反訴的,不適用小額訴訟
三、小額訴訟程序
就理論界所廣泛討論的小額訴訟程序,它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1、廣義上,小額訴訟程序和普通程序並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度的有所不同。
2、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序則是指壹種以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司法服務大眾為目的的,正在發展的未成熟的訴訟程序,是20世紀後半葉以來,世界各國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在司法改革中創建的壹種新型程序,是有別於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而獨立運作的訴訟程序,也是筆者在本文極力倡導建立的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壹致並經人民法院準許,但壹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到庭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