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審理,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債權人需要收集債務人財產線索,或者向法院申請收繳,收繳財產。
如果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將中止執行或者終止本次執行。被執行人取得新的財產或者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有新的線索後,法院會再次執行。
對此,如果法院查明老賴確實故意轉移財產,可以行使撤銷權或者追加財產受讓人為失信被執行人,然後查封財產清償欠款。
將對方列入失信人名單,不僅會限制其日常消費和出行,還會影響其子女參軍、報考公務員、進行政審,對老賴形成震懾,促使其還錢。
起訴的過程:
1)準備民事訴訟。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席和參加訴訟活動。
4)不服壹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或者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提交上訴狀。
第二,對老賴有什麽措施?
1.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傳喚被執行人申報財產。
2.凍結銀行賬戶、存款、收入和養老金。
3.查封拍賣的不動產(如房產)
4.扣押動產(如車輛)
被執行人車輛查控功能將於今年3月底前上線運行。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並采取網上查封措施,限制車輛過戶、轉讓、抵押。
5、禁止轉讓知識產權,凍結相應的股權、證券等賬戶。
6.簽發搜查令
7、被迫搬出房屋或被迫退出土地。
8.強制調查和詢問傳票
9.依申請執行對第三人的債權。
10,代表性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