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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政策及申報條件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號),對進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市財政壹次性資助5萬元;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壹次性資助10萬元;對完成整體搬遷落戶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企業,市財政壹次性補助10萬元。培育標桿高新技術企業,組織遴選壹批標桿高新技術企業並給予每家200萬元資助,市、區財政各承擔50%。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壹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最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6、近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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