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適合再找老伴,再找老伴的好處:
1.可以減少孤獨感,有個人陪伴說說話。
2.可以互相照顧,彼此相依靠。
老年人適合再找老伴需要的前提:
1.老年人如今孤單壹人,有想要再找個伴的想法。
2.需要得到子女的許可和祝福,這樣才不會造成家庭矛盾。
3.身體還算可以,沒有經濟上的壓力,可以找個老伴。
老年人再找老伴的壹些途徑:
1.親戚朋友幫忙介紹的,知根知底的。
2.可以通過參加壹些社區老年人活動,物色壹個條件興趣相同的老年人。
3.通過正規的婚姻介紹所介紹,然後接觸了解。
註:老年人是適合適合再找老伴,主要看自身的想法和基本具備條件。不管怎麽樣,老來有個伴當然是好的。只要能得到子女祝福,找個真心的人,晚年就是幸福的。
關於老人再找老伴的法律問題
老年人婚姻受國家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五條、第三十條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都明確規定任何人包括子女都不得對老年人的婚姻加以幹涉,否則要受到法律甚至刑法的追究。而且,子女對老年人再婚後,應盡的義務,也都有明確的規定。
老年人婚姻應註意的問題,是老年人財產保護和遺產的繼承,老年人應就再婚後的財產明確作出安排。子女也可以協助老年人作好這方面的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第壹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七十五條 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壹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為什麽60歲的老人不好找老伴
為什麽六十歲的老人很難找到老伴呢?
這位知友,“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每對夫妻生活美好的願望。
然而,“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此事古難全。”有的老人也許大半輩子也沒有找到合適的伴侶,有的夫妻半途撇下另壹半,自己先踏上西去的歸途。
“尋尋覓覓,冷冷清清,淒淒慘慘戚戚”也許正是“鰥寡孤獨”這四種人的情感生活的真實寫照,可是,為什麽六十歲左右的老人就很難找到老伴呢?
覺得大概主要有以下這幾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社會方面的原因。
壹、世俗觀念對老年人結婚存在偏見。
不論是孤獨終老的單身男女,還是中途喪偶的老年人,人們都會帶有壹種歧視的眼光,不是覺得老人人老心花,晚節不保,就是覺得老人無事生非,吃飽了撐得愛瞎折騰。在這種世俗偏見主導下,很少有老人能勇敢的邁出追求愛情的腳步。
同事李姐的公公老張頭六十三歲時,老伴就過世了。可老張頭的身體還健朗著呢,每天早上健步走五公裏都不帶喘氣的。老伴去世後,老張頭找到壹個合適的老太太,想在壹起生活,可是左鄰右舍不是當面批評他對不起死去的前妻,就是背地裏指指點點,罵老頭老太不知羞恥,這麽壹來,老太也不願意再和張老頭壹起生活了,原本挺好的壹對姻緣,就這樣被拆散了。
二、社會缺乏相應的正規的指導老人交友的社交平臺。
社會經常會關註大齡青年男女的感情生活,在節假日會通過婦聯、單位等機構經常組織青年男女聯誼活動。卻很少有幫助老年人進行交友的機構,更難得見到有相應的活動,那些孤獨終老的或者中途喪偶的老年男女很難通過社會正規組織來找到生活的另壹半。
況且,老人的社交面本身較窄,有的老人因為相信壹些媒人或者小廣告上的信息去相親,或者結婚,結果往往上當,被騙得人財兩空。這樣就加劇了老年難找老伴的現象形成。
其次,是家庭方面的原因。這主要是指中途喪偶的老人。老人的兒女對老人尋找老伴、再婚的行為極度的不認同。
有的老人的子女生怕父母再婚會影響老人財產的繼承。有的則拒絕承認後母或者後父的家庭地位,有的則認為冷不丁多出來個後媽或者後爸非常別扭。他們對老人再找老伴的行為不理解,不尊重甚至強行拆散再婚的老年朋友。
吳叔五十多歲,老婆就因病去世了。因為老婆在世時,吳叔的生活起居都是老婆打理的。老婆去世後,吳叔既不會做飯,也不會洗衣,家裏更是亂七八糟。跟兒子壹起生活吧,他覺得不方便,也不樂意。
於是就萌生了找壹個老伴的念頭。
可是,當他把自己找到老伴的消息跟兒子兒媳壹說,兒子兒媳是壹百個不樂意。
他們不是說:“老太太是貪錢的!”就是說:“要是老太以後有個頭疼腦熱的,我們可不願意侍候。”甚至還放出話來:“和老頭生活,我們沒意見,可是,老頭的房子、票子可沒老太太的份。”結果,棒打鴛鴦,吳叔只好不了了之。
第三、老年男女再婚的意願比較低。
男性老人和女性老人再婚的意願也不對等。有的老人單身了壹輩子,也習慣了,大不了實在不行了,就到養老院去。有的女性老年朋友覺得侍候了自己的老頭壹輩子,何苦再找個老頭來煩呢?再者,老年男女的 *** 要求也很低,所以,不願意再去找老伴。
“後生夫妻,老來伴”。老年失去伴侶的生活,其實對老年人來說也是非常難熬的。他們也希望有另壹半可以互相照顧,拉拉家常,排遣生活的孤獨和寂寞。
我們的社會應該有更高的接納度,更應該為老年人尋找另壹半創造壹些應有的條件,子女也應該從父母的角度出發,給老年的父母更多的理解和尊重,老年人自己也要摒棄世俗的觀念,勇敢的追求自己的幸福。
莫道桑榆晚,人間重晚晴。夕陽無限好,為霞尚滿天。
為什麽有些老年人到了七老八十了還要找老伴了
這位知友,老伴老伴,老來更需要有個伴兒。特別是孤身老人,雖然兒女也都挺孝順。不缺吃,不缺穿。但對於老人來說,這壹切不足以讓他們感到滿足和快樂。因為他們更需要壹個有說笑,相扶相攙,有***同語言的人。雖然他們的年紀都不小了,但他們都渴望著找壹個,知心貼已的伴侶,解決自己的孤單。
雖說有的兒女,並不同意老人找老伴。平時照顧得也還周到。吃穿用也不用老人發愁。可壹旦兒女們忙起來,就很難有時間來陪伴和照顧他們了。這樣老人們就有了壹種淒涼感,和對於兒女們的埋怨。便有了壹種想找老伴兒的想法。可又怕兒女們不同意。當然,兒女們也有他們的想法。也不是不同意老人找老伴。而是怕別人認為,沒有照顧好老人,老人生氣了,想自己找個老伴兒分出去過。
總的說。老人找個老伴,如果身體還硬朗。確實是個不錯的選擇。既可減輕兒女們的負擔,也讓老人有了個依靠。讓他們的生活起居,有壹個更穩定的,快樂的生活空間。
找個老伴,生活相互有個照應。有個頭疼腦熱的小毛病,兩個人就可以處理。閑時嘮嘮嗑,遛遛彎兒。可以愉悅老人的心情,能減少兒女們的負擔。可以讓兒女們有更多的精力,幹好他們的工作。
從生理和心理上,找個老伴兒。能提高老人們生活質量。使老人們的心情更快樂。相互有了依靠的同時,白天遛彎兒,晚上嘮嗑兒。最主要的是,他們都屬於同齡人,也更容易溝通。也有***同的語言。雖說兒女們照顧的也周到,但他們想的跟老人想的,還是有不小的區別。更是有代溝的差距。
所以說,正常的情況下。老人如果有有想找老伴的意願,做兒女的盡量不要反對。給老人點空間,給他們點自由。讓他們的晚年更幸福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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