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學生可以向學校領導和教育部門投訴,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抄襲是否侵犯知識產權?
剽竊是對知識產權的侵犯。根據相關規定,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歪曲、篡改、剽竊他人作品,或者發表、使用、銷售他人作品的,構成侵犯著作權(即知識產權),應當根據情節承擔法律責任。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沒有參與創作,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的;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