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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哪三樣東西壹定屬於男方?

婚姻是兩個相愛的人的美好結合。時間久了,相信我們就能體會到錢鐘書先生在《圍城》壹書中描繪的畫面了。“婚姻是壹座圍城。外面的人想進來,裏面的人想出去。”我們都知道所有美好的事情都會結束。當愛情變成親情,妳可以接受,妳可以和Ta白頭偕老。在這個“快餐式愛情”的時代,離婚率居高不下。妳對離婚了解多少?我們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壹天,李和羅在某市壹家ktv唱歌。因為興趣相投,所以走在了壹起。他們有說有笑,壹起k歌,壹起喝酒,離開ktv後去某餐廳吃飯。久而久之,兩人互相產生了好感,很快確立了戀愛關系。幾個月後,他們結婚了,成為合法夫妻。本來兩人以為生活會壹直這麽和諧,沒想到婚後生活矛盾重重。這壹天,李實在忍不住了,於是提出離婚。作為壹個大男人,羅就這麽被無情地甩了。

當然不是,羅說:妳可以離婚,妳拿不走我的任何東西。李聽了這話,更是怒不可遏,直接說:我不但要離婚,我的東西也要和妳的壹樣,全部拿走。妳認為李燦真的帶走了壹切嗎?羅說:不可能,妳不能把我的內褲和鞋子拿走。羅為什麽這樣說?

(此案為實際案例,情況不同,有所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第壹,婚姻法規定離婚後這四樣東西必須歸男方,女方無權幹涉。

1,男方的個人物品,如鞋子、衣服等。

這些東西婚前或婚後都是他的,都是男方量身定做的,女方要也沒用。在上述情況下,正如羅所說,李不能帶著他的鞋子和內衣。

2.男方婚前買的房子車子等。

這種財產屬於男方的私有財產,除非男方用它來分配給雙方,那麽夫妻財產是相同的。

而且新婚姻法規定,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即使男方出錢,只要辦理房產證時夫妻雙方都在場,女方在登記欄簽字,那麽房子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條文特別規定的個人財產的壹部分,其中婚前財產屬於壹種。

3.離婚前男方因工傷或者其他事故獲得的賠償。

這部分財產屬於男方私人所有,任何人無權強占,女方也不能拿走。

4.通過遺囑或贈與等獲得的財產。

如果男方父母去世後留下的遺囑明確表示名下財產歸男方所有。

二、夫妻* * *擁有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範圍如下: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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