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禮物沒有完成。因為房子是不動產,房屋產權轉移必須登記。夫妻離婚時,約定將房屋給子女,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可見贈與行為尚未完成。這種情況下,只要孩子不接受禮物,就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種情況:禮物已經完成。夫妻離婚時,約定房產歸子女,隨即辦理了過戶登記。此時,房子的贈與已經完成。如果這個時候孩子不接受禮物,那麽就要辦理手續了。就是重新登記歸還房屋產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 * *所有權,不分份額。夫妻壹方處分除日常生活需要外的同* * *財產時,應當協商壹致,任何壹方無權單獨處分同* * *財產。夫妻壹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財產贈與他人的,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另壹方配偶以侵害* * * *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以下財產是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