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應當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2.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3.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
4、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5.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出具離婚證。
夫妻之間離婚財產的分割;
1,夫妻* * *同壹財產,壹般應平分,具體待遇也可以不同,屬於個人特殊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分居兩地的夫妻管理使用的* * *同壹財產,分割時歸管理人和使用人各自所有。差額較大的,由財產較多的壹方以相當於差額的財產補償對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有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占用的財產可以歸壹方所有;
5.夫妻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為索要財產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
9.離婚時壹方知識產權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滅失,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11,夫妻之間的財產可以由兩人協商處理;
12.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離婚兒童的分布情況:
1.雙方能就子女撫養達成壹致的,根據雙方意思表示出具判決書;
2.如果雙方無法就子女撫養達成壹致,法院將按照壹人撫養壹個孩子的原則進行判決;
3.法院在決定支持時,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做出判決;
4.兩歲以下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子女隨父生活,且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許;
5.兩歲到十歲的孩子,法院會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
6.10歲以上的孩子可以征求他們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父母生活有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7.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隨父生活,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子女不得隨父生活;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不履行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因為其他原因,孩子確實不能和父母住在壹起;
8.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則準予許可是可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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