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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 中並沒有規定離職後不能從事相同行業,因為實際上這樣的壹種不能從事相同行業,就是為了防止它泄露壹些商業的秘密,但是我們國家的敬業禁止協議當中所規定的壹個就是規制高級管理人員。 競業限制 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不屬於以上的情況的則競業限制的條款因為違法 勞動法 而無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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