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在社會,各種協議頻頻出現,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擬起協議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離職協議書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職協議書 篇1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
鑒於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雙方協商解除。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表現,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壹、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系於 年 月 日解除,甲方額外支付乙方壹個月工資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於勞動關系解除前7天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後至勞動關系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乙方承諾於 年 月 日前按甲方要求辦清離職手續,否則甲方可停發乙方工資。
四、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期間內無任何糾紛,乙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乙方也無經濟補償要求,乙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員工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或簽訂合同,不得毀損甲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乙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雙方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
離職協議書 篇2摘要 :用人單位可以和知悉其商業秘密及其相關事項的員工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範圍必須限制在合理範圍內,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此提供經濟補償。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文件不具有競業禁止的效力。生效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違約人必須承擔責任。當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商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關鍵詞 :離職競業禁止;商業秘密;經濟補償;解除
在保護商業秘密時,由於侵害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等因素,用人單位不再青睞侵權之訴這類事後救濟途徑,更多地選擇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這種事前保護途徑。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競業禁止問題進行約定,僅原則性規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留下了諸多尚待澄清的問題,本文嘗試著進行探索,就教於學界同人。
壹、離職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
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需要保護,而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也需要保護,當二者的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各種各樣的因素進行細致的利益權衡。結果,法律會保護
[1]比較重要的權利,犧牲比較次要的權利。這壹做法的理論基礎是卡爾多-希克斯理論,該
理論認為倘若受益者在補償受損失者之後情況比過去好,那麽對社會來說情況就會比過去好。可惜,卡爾多-希克斯理論完全沒有考慮補償的現實性,按此理論操作可能造成以損害部分權利人為代價來換取社會福利最大化。實際上,美國法院適用的“不可披露原則”的效果就相當於此。根據該原則,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競業禁止協議時,如果法院根據前後雇主的競爭性、雇員在前後兩家單位中承擔職務的相似性等證據有理由相信該雇員必定會在履行其新職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披露前雇主的商業秘密,那麽法院可以認定雇員存
[2]在潛在的侵權威脅並因此下達禁止該雇員在壹定時期內在相關領域內執業的禁令。“不可
披露原則”因侵害勞動者的權利而備受爭議,因為在法治社會,只要是合法權利都應得到保護,不管她“多麽卑微”。因此,在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權時必須給予他合理的補償,而且這種限制也必須是有利於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正如德國學者拉倫茲所言,如果非要某種權利
[3]作出讓步,也必須遵循盡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則。
二、離職競業禁止的法律依據
實踐證明,對任何壹個公司商業秘密的最大威脅是來自本公司現在的及以前的雇員。正因如此,各國立法普遍認可通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成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將其他員工作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原因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限制勞動者利用可以從公***領域獲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壹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否則,會過度損害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市場競爭。為了能夠有效區分上述信息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相關的保密事項,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英國判例將勞動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兩類,只有客觀知識才屬於競業限制的範圍。美國判例區分了信息的壹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屬於商業秘密。法國判例考慮了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時間,如果勞動者長期從事該職業,則不應限制。同時,法國還考慮了勞動者所掌握信息** 劉廷華,博士,宜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126.com通信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酒聖路8號宜賓學院政府管理學院,郵編644000.
的依存度,如果勞動者所掌握的信息是賴以生存的謀生機能,也不應限制。日本法院的判例中也確立了類似原則:勞動者在就職中獲得的業務上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如果已成為勞動者人格財產的壹部分,勞動者事後如何利用是勞動者的自由,任何特別約定都不能拘束這種自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的註釋中也指出,離職後的雇員為了謀生,
[4]壹般享有使用和利用其在以前的受雇期間所掌握的任何技術、經驗和知識。筆者以為,對
競業禁止中商業秘密範圍的確定,應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側重考慮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三、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各國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都認為應該有所限制,只是認定時限合理性的標準不盡相同,存在概括的時間限制、具體的時間限制、授權的時間限制三種模式。按照概括的時間限制模式,無論任何工種和崗位均適用統壹的時間限制,但具體的限制時間在各國又有所不同。按照具體的時間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業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適用的標準因此而呈現出多樣化特征。按照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協議中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則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性”幹預。各行各業有著自身不同的特點,法律統壹進行規定是不現實的,也難以照顧各用人單位的特殊利益需求。與此同時,在這知識爆炸的時代,如果對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不作要求,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原有的職業技能。有鑒於此,我國《勞動合同法》采用了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同時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為兩年。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為了適當鼓勵競爭,在認定禁止時限合理性時應實行比較嚴格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證明其禁止時限的合理性,應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縮短禁止的時限。
四、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
關於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應以能夠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為限。是否構成實質競爭,主要取決於是否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按此標準,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應該限制在原用人單位的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市場,不應該包括其尚未開拓或觸及的其他區域,或者雖然已經觸及但是其市場占有微乎其微。另壹種觀點則以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為限。很明顯,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哪怕只在某壹地區銷售壹件商品也可以算得上。某些跨國公司的業務遍及世界各地,其商業秘密所涉及的地域範圍因此也遍及世界各地。有鑒於此,有些國家也出現了無地域限制的判例。如法國法院認為,只要用人單位證明其確有保護的利益存在(例如營業範圍遍及全球),縱無區域的限制仍屬有效。同樣,中國法院在審判中也鮮有因限制地域過寬而
[5]認定限制無效的判決。筆者贊同前壹觀點,認為應將離職競業禁止的地域範圍限制在能夠
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如果將禁止地域擴大到商業秘密的觸及範圍而不考慮其實質性影響,可能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卻並沒有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五、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是與原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領域。筆者以為,上述規定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具體明確,但“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領域”就顯得有些模糊,不便於理解,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具體化。第壹,限制技術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自行組建或受雇於使用相同技術的其他用人單位。第二,限制產品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壹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第三,限制服務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壹特定的服務事項。第四,限制行為領域,具體列舉勞動者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如禁止招徠原雇主的客戶等。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約定的限制越具體越狹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須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自然派生出來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無限擴大。同樣,鑒於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因禁止領域問題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合理性。
六、對勞動者的補償
如果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有效論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自然體現。如果因為沒有經濟補償金就否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的成本支出。無效論的主要理由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妨礙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如果不給予經濟補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競業禁止協議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範疇,據此可以認定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至於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德國的有關規定值得借鑒。按照德國法,經濟補償金通常以離職勞動者在原合同最後獲得給付的壹半作為最低標準。如果勞動者的收入變動很大,則以離職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如果離職前勞動者工作不足三年,則以勞動期間所得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同時,還須考慮競業禁止的地域、時間以及領域,無論如何不能對雇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有學者認為,德國法關於“不能對雇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的標準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6]其變更為“不能不合理降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應由勞動者證明其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經盡到最大努力。至於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筆者認為應允許壹次性支付,但無論如何不允許事前支付。因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補償金被勞動者提前運用,而且補償金的數額可能得不到保證。
七、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也可在保密協議中訂立。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存有疑問的是,企業內部制訂的規章、規則和人事制度等內部文件確立的雇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具有效力,這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它不應對離職雇員產生法律拘束力,因為企業的規章壹般系企業或雇主單方制訂,雇員只有服從、遵守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更無法體現自己的意誌。如確認企業規章能創設雇員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無疑使雇主擁有單方面課以雇員義務的權利,勢必嚴重侵害雇員的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事項類似於提供格式條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條款的處理方式予以認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他確實提請勞動者註意競業禁止事項,可以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壹致。但是,用人單位在利用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問題時,通常不會提供相應的補償。《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可以認定企業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的做法無效。在實踐中還有另外壹種情形,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在離職後又履行了該協議,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勞動者願意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而且協議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壹致,那麽可以在原競業禁止協議中增加經濟補償條款,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撤銷協議,可以因為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時沒有提供經濟補償這壹過錯而要求他賠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前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來確定。
八、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協議解除三種情況。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解除的條件,壹旦條件成就,當事人壹方可解除協議。例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約定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公開時,雙方可以解除協議。但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約定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至少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時,可以會同勞動者協商解除。至於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在第69條和第94條規定了幾種法定解除情形,具體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以及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離職競業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泄露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這壹特殊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協議,如果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泄露,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退換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並不退換已經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九、違反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責任
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生效後,若壹方當事人實施了違反該協議的行為即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違約人的主觀心態以及違約行為是否造成對方損失在所不問。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約時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在很多時候,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高於違約金,而這種損失可能因為超出了勞動者所能預見的範圍而不能得到賠償。為此,筆者建議在制度設計時必須考慮其對勞動者的激勵作用,使其不願意輕易違約。具體而言,如果勞動者為自己經營而違背了不競業義務,那麽可以借鑒公司法關於歸入權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將勞動者因競業活動所獲利益收歸已有。如果勞動者其他用人單位而違背不競業義務時,原用人單位除了行使歸入權外,是否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考慮新用人單位的主觀心態而區別對待。如果新的用人單位不知道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新用人單位因無過錯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但應從知道之日起停止侵害;如果新用人單位明知或應知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而仍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新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關於用人單位
[7]在行使上述權利後是否還有權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學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不能並用,違約金支付免除了勞動者競業禁止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可以並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後通常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但為了原用人單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並不能免除競業禁止義務,在必要時,原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頒發禁令,禁止勞動者及其新用人單位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秘密。
離職協議書 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鑒於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終止,為妥善解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妥善解決乙方離職後的有關待遇問題,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壹、 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辦理離職手續,乙方應當配合甲方辦理有關工作交接。
二、 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社會保險中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三、 經雙方協商壹致,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失業保險金,材料遞交等具體流程由乙方自行辦理。
四、 本協議出於甲乙雙方真實壹致的意思表示,雙方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趁人之危等情形。
五、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秘密,具體內容見《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
六、 本協議壹式_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_份,均具備同等效力。
七、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離職協議書 篇4甲方:乙方:
地址:性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聯系方式:
1、 甲乙雙方於 20xx年12月12日協商壹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雙方自 20xx年12月13日起不再存在勞動關系。
2、 工資結算:乙方工資結算至 20xx年12月12日。
2.1乙方應獲得的未結工資(人民幣:);
2.2未休年假工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和約定,結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乙方 20xx年應享有0天法定年假,故乙方未休年假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結年假工資***計:RMB(人民幣:元整)。
2.3乙方在職期間未結算加班工資為:0
年月至年月延時加班合計:周六日加班合計:天,法定節假日加班
合計天:故乙方加班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結加班工資***計:RMB元(人民幣:元整)。
以上款項***計:RMB元(人民幣:元整),扣除甲方代扣代繳的相關個稅等費用後的金額***計為RMB(人民幣:整)。
甲乙雙方對以上工資項目與數額全部結清(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年假工資、加班工資、獎金等所有工資項目),無任何爭議。
以上款項將於 20xx年12月15日前匯入乙方工資賬號。
3、福利條款
所有與乙方和甲方的勞動關系有關的條件和福利待遇將於 20xx年12月13日全部停止。
4、費用報銷
乙方應獲得的報銷費用***計為RMB0。(如未產生此項費用,可刪除。)
5、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RMB0(人民幣:整),作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金額將於 20xx年12月15日前支付給乙方,前提是乙方已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6、工作交接
(1)乙方需於 20xx年12月13日按照甲方規定完成所有工作交接,歸還所有甲方的財物,以及包含著與甲方的其他關聯公司及/或任何供應商和客戶的事務有關的信息文件。
(2)乙方承諾已將掌握的所有與甲方有關的包括但不限於文件、資料、數據等(以下統稱為“資料”)已做交接並保證所交接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7、社會保險及人事檔案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甲方將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8、保密
自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後,乙方承諾遵守約定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在甲方雇傭期間獲取的與甲方或任何關聯公司或任何甲方的客戶有關的業務或事物的保密或機密的信息。乙方在職期間知悉相關客戶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工程價格。施工藝術等),乙方有義務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相關客戶信息。否則甲方有權采取相關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9、無爭議
自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之日起,甲乙雙方確認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經濟補償金等各項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產生的爭議)。
10、全部及最終解決
本協議中所列的金額構成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終解決的款項,包括所有與勞動關系有關的法律規定的必要的款項,乙方不得向甲方提起任何形式投訴或仲裁、訴訟。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協議內容保密。本協議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其他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壹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乙方個人簽字: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