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交接工作,並向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提供相關人員簽字的書面交接清單,人事部門憑交接清單和每月工資結算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3.轉出人事關系、人事檔案、黨組織和工會、社保。
辭職是指職工離開原崗位和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請假休息、請假進修、停薪留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系;另壹種是員工提出辭職並經單位同意,被單位辭退,主動辭職,終止勞動法律關系。離職員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待遇。
員工流動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員工主動辭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申請辭職;
2.因員工不稱職、試用期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企業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