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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況下,訴訟雙方的舉證責任發生了調換,即原本應該由訴訟壹方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反而由另壹方承擔舉證責任。下面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1. 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中,如果消費者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

2. 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中,如果勞動者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

3. 交通事故責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主張交通事故責任應由對方承擔,那麽對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過錯程度較輕。

4. 醫療事故責任:在醫療事故中,如果患者主張醫療事故責任應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那麽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過錯程度較輕。

5. 環境汙染:在環境汙染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環境汙染行為,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規定。

6. 侵權責任:在侵權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存在侵權行為,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侵權或者侵權程度較輕。

7. 合同糾紛:在合同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違反了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未違反合同約定或者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

8. 知識產權糾紛:在知識產權糾紛中,如果原告主張被告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被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未侵犯原告的知識產權或者侵權程度較輕。

需要註意的是,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普遍適用的,只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在其他情況下,還是按照原來的舉證責任規則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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