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證明通常需要註明入職時間。
離開的原因
1.我離職的原因:我希望在貿易方面能獲得更多的經驗。
2.我離職的原因是我想在廣告業發展。
3.為了照顧住在遠方的老母親,我申請了辭職。
4.我離職的原因是這樣的:我知道沒有晉升的機會。
5.我離開了現在的工作,希望獲得更高的職位,承擔更多的責任。
6、個人原因可以簡單寫,無需詳細展開。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竣工交接時向用人單位交付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並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擴展數據:
離職註意事項
如果妳想把自己的檔案帶走,妳應該在遞交辭職信之前處理好。離開前不要匆忙準備,妳會被懷疑是“瓜田李霞”。
2.如果要帶走任何資料,先確認是否存在知識產權問題,不要做損害原公司利益的事情。
3.如果進入原公司的競爭公司,盡量少談原公司的競爭策略和商業秘密。談這些可能會贏得新主人壹時的好感,甚至可能會提升妳的薪水和職位,但也會陷入背叛和被背叛的惡名。
4.避免用負面的方式談論原公司,這會影響妳在業內的聲譽。
不要主動把原公司的人挖到新公司,否則新公司獲得短期利益,反而會逐漸讓新公司對妳產生戒心,怕妳再走就挖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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