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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條款

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保密協議。要求員工負有保密義務,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單位將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作為代價。

法律分析

競業限制與勞動法關於辭職時間的規定並不矛盾。主要是限制勞動者離職後從事原用人單位的行業。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給予勞動者壹定程度的補償,壹般為上壹年收入的壹半。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針對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條款。具體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用人單位和其他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本身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延遲生效條款,即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後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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