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後,征收辦再次找張三協商,要求簽訂協議,仍然可以按照原定的“給予其貨幣補償50萬元或置換100㎡安置房並給予門房等附屬物5萬元”補償,否則強制執行後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補償,並且由張三承擔執行費。
張三對此非常不滿,總覺著補償不合理,但說不出哪裏不合理,也不知道該怎麽解決,那麽這個案例中補償有沒有問題呢?
萬典律師認為: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權不能忽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故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壹並補償,而非房屋被征收時無償收回,張三的房屋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200㎡土地使用權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等壹並評估計算征收補償,而不能將空白面積無償收回。
2、補償方案規定被征收房屋正房與安置房1:1置換沒有根據,被征收房屋屬於單門獨戶的院落,而安置房屬於高層樓房,其容積率、建築結構、舒適度完全不同,例如被征收房屋院落內體育鍛煉、養花、停車等功能,安置房就沒有,而這些因素都會影響房屋的價值。
3、方案規定門房、偏房只能按照附屬物補償不合理,
被征收房屋的門房、偏房之類房屋,無論是否實際用於居住只要其高度、結構符合住宅的標準,應當按照住宅對待,例如我們購買普通商品房其中的廚房、廁所、電梯等全部要按住宅單價購買,壹樣的道理,被征收房屋的門房、偏房、廁所、廚房之類應當獲得同等的對待。
經過咨詢後,張三知道了其中的問題,於是向征收辦提出,但是征收辦仍然不同意做任何改變,因為方案是縣政府制定的,所有人都執行這樣的標準,不可能因為張三壹個人而改變,並明確告知,政府正在做強拆申請的材料,勸張三早日簽訂協議,否則壹旦強制執行,就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來處理了,張三表示,如果敢強拆就聘請律師起訴政府,征收辦告知“起訴時妳的權利,我們歡迎妳提起訴訟”。
張三感到非常無奈,再次找到萬典律師事務所,希望政府申請法院強制拆遷時,由律師代為維護權益,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告知,千萬不能等到強拆的時候,因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被征收人已經失去了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法院不會審查評估機構的評估是否合理、也不會審查政府征收補償方案存在的瑕疵,故即使有律師幫助,也難以救濟,大多會眼睜睜看著房屋被強拆,而壹旦被強拆,被征收人失去談判的砝碼,補償問題解決起來難度會大增。
隨後,律師向張三告知了萬典律師事務所歸納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十二個環節、以及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程序和條件並壹壹核對縣政府行政行為是否符合要求,律師和張三發現征收部門在征收工作存在多處嚴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