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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要主動跟法官聯系嗎

法律分析:

壹、不需要。法院立案之後,會計算出案件受理費並通知原告繳費,然後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但是律師不壹樣,原告需要主動聯系律師或律師主動關註。

二、立案的身份證件:

1、原告為公民,需提交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原告為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證明外,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4、律師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證明外,須提交律師事務所函、授權委托書,出示律師證,提交律師證復印件。

5、被告為單位的,應當提交該單位的註冊號(北京市企業信息查詢)、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衍生問題:

法院執行局辦案的流程是什麽?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執行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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