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院的責任
對本院應當受理的民事糾紛和行政案件的起訴進行審查,決定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對本院應當受理的執行案件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登記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
對本院受理的各類申訴(抗訴)案件進行審查和立案;
審查本院應當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決定是否立案再審;
登記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裁定再審和抗訴的案件;
負責依法應當由醫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進行訴前財產和訴前證據保全和調解;
審理和裁決在提交階段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案件;
對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上訴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核算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辦理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審批手續;
處理來信來訪(其中,對本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來訪由相關法院處理);
管理本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審判流程,跟蹤監督審限(辦案時限);
負責相關法律文件的送達。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最高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1,備案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壹、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死刑復核案件和請示、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準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予以登記,移送有關法院(廳)處理。
2.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上訴、再審案件,復核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駁回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上訴、再審案件,認為上訴不合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和處理刑事和民事(不包括知識產權、海事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審的申訴和申請再審。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再審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相關法院(廳)處理。
5.處理非訴訟信件和采訪。
6、案件的管轄。
7.處理司法協助申請。
8.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審限流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人民法院立案暫行規定
文章
人民法院立案的任務是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