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是指需要保密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所有在職勞動者必須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明確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的義務,並確定違反該義務的具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從理論上講,這裏的保密協議在理論上接近壹般的競業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