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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保密條款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是指需要保密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所有在職勞動者必須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明確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的義務,並確定違反該義務的具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壹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從理論上講,這裏的保密協議在理論上接近壹般的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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